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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二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安徽塑料机械总厂与湖北鄂电萃羽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塑料机械总厂,湖北鄂电萃羽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220号原告:安徽塑料机械总厂。法定代表人:毛廖莎,该总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五保、鲁瑶,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鄂电萃羽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振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塑料机械总厂与被告湖北鄂电萃羽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塑料机械总厂撤回对被告湖北鄂电萃羽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  晓  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