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顾本红与刘长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02号原告顾本红,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刘长红,男,住仙桃市通海口镇熊庙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本红与被告刘长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本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长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本红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本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顾本红负担。审判员刘文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邹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