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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二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山喜相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正武、何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二初字第00222号原告:黄山喜相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张一鸣,总经理。被告:张正武,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何欣,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原告黄山喜相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正武、何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张正武、何欣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故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罗昱代理审判员方筱玮人民陪审员许毅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周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