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蔡文权与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戴美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权,戴美智,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466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4661号申请执行人蔡文权,男,198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执行人戴美智,男,196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戴美智。本院在执行原告蔡文权诉被告戴美智、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文权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戴美智偿付借款730万元,被告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戴美智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31,4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戴美智、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限其于2015年7月27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其他案件已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XXX号301-325室、401-425室、704-709室、714室、1009室、1018室、地下一层04室房产,并张贴腾退公告,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但需要等待听证审查结果;被执行人其他房屋均设有高额抵押债权,无益处置;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其他案件已查封被执行人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并张贴腾退公告,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案外人现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故需要等待执行异议的审查结果;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蔡文权与被执行人戴美智、陈秀琪、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