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汤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刑初字第0028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甲,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住肥西县。被告人汤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肥西县看守所。辩护人马锦程,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4日以肥西检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纵瑞东、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6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汤某甲酒后超速驾驶皖A×××××轻型普通货车,由肥西县官亭镇往高店乡行驶至肥西县X050线12KM+750M处,碰撞同向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部,致被害人徐某受伤,并于同年7月9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汤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45mg/100ml。肥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汤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汤某甲酒后超速驾驶皖A×××××轻型普通货车,由肥西县官亭镇往高店乡行驶至肥西县X050线12KM+750M处,碰撞同向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部,致被害人徐某受伤,并于同年7月9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汤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45mg/100ml。肥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汤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汤某甲电话报警,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9月12日,被告人汤某甲亲属向受害人徐某亲属进行了拾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证人汤某乙、汤某丙、叶某等人的证言;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肥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勘验检查笔录;身份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汤某甲电话报警,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此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2015年9月12日,被告人汤某甲亲属向受害人徐某亲属进行了拾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甲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传红代理审判员 罗颖颖人民陪审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文静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