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某甲、钱某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某甲,钱某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978号原告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冬生,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甲。被告钱某已。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某甲、钱某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