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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某甲、钱某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某甲,钱某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978号原告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冬生,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甲。被告钱某已。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某甲、钱某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