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万鑫与被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万鑫,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执行人王文军,男,1973年3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鑫与被执行人王文军(2015)延民初字第1149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原告万鑫借款304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34元)。2015年9月2日,本院支付给万鑫参与分配款7272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调解书民事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曙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