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陈广辉、伍燕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辉,伍燕青,张运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陈广辉,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伍燕青,男,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连平县。被执行人:张运娥,女,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连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广辉与被执行人伍燕青、张运娥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伍燕青、张运娥应支付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95元、执行费29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张运娥名下的房产用于支付欠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款项和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