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1991年11月20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茌平县。本案在执行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2065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