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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郝亚军与赵明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亚军,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保字第83号申请人郝亚军,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申请人赵明,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人郝亚军与被申请人赵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赵明所有的宁AWT0**号丰田牌小轿车。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郝亚军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明所有的宁AWT0**号丰田牌小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生军代理审判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