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会永与田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宝华,张会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宝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会永。上诉人田宝华与被上诉人)张会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3256号民事判决,田宝华对该判决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田宝华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宝华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宝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田宝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张良健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