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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会永与田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宝华,张会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宝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会永。上诉人田宝华与被上诉人)张会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3256号民事判决,田宝华对该判决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田宝华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宝华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宝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田宝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张良健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