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一初字第01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力与汪为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汪为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598-1号原告:张力,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汪为道,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力与被告汪为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被告汪为道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