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戴燝木与王伟航、林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497号原告戴燝木,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吴曙军、施萍萍,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航,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林爱珠,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燝木诉被告王伟航、林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燝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戴燝木负担。审判长李美好人民陪审员庄晓崧人民陪审员林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