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黄小燕、韦家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荔塔路2号。法定代表人郭宏标,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仁尧,该行东昌支行信贷员。被告黄小燕。被告韦家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黄小燕、韦家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8月28日以二被告在诉讼期间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二被告将借款还清给原告,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94元,减半收取1797元,由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承担。审判员李启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叶佐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