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7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韩平与杜志锦、何沛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494号原告:韩平,女,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吴建平,男,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被告:杜志锦,男,汉族,1985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何沛群,女,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平与被告吴建平、杜志锦、何沛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韩平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韩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筱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伍云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