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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汉民初字第0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汉民初字第01997号原告汪某某,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委托代理人汪杰,男,199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唐华,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小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聪,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平,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汪杰、唐华,被告委托代理人金小刚、李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日,原告经包头晏良军安排,到安康市花园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安运司保修厂工地干活。2014年5月22日下午3时许,原告在用绳索手动牵引被告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混凝土泵车输送管道进行施工时,因该泵车暴晒时间过长,导致灌内混凝土凝固,输送混凝土时突然加压,导致原告手中牵引的管道瞬间失控,气泵中巨大气压将原告冲击致伤,致原告面部及口腔大量出血,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双耳混合型耳聋(中度);2、右侧上颌骨LefortⅡ型骨折;3、左侧颌骨骨折;4、上颌骨正中失状骨折;5、左侧髁状突基部骨折半脱位;6、右侧髁状突基部骨折半脱位;7、右侧下颌骨体部分开放性粉碎性骨折;8、左侧颧骨颧弓骨折;9、左侧眶上壁、眶外侧壁、眶内侧壁骨折;10、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11、右侧上颌骨牙槽突骨折;12、11、13根折、22、21、12、14、15、16、17全脱位;13、筛窦、额窦骨折;14、下唇毁损伤;15、腭部黏膜贯通伤;16、右侧下颌前庭沟挫裂伤;17、右侧口底黏膜撕裂伤;18、舌腹部挫裂伤;19、亥部贯通伤;20、右锁骨骨折;21、肝脏低密度影待查、肝脏挫伤?肝脏占位?22、胸部闭合性挫伤、肺挫伤?23、双侧肺大疱;24、外伤性血气胸?25、四叠体池右侧缘低密度影待查;26、环枢关节脱位待排;27、颈脊髓损伤待排;28、右侧茎突骨折;29、左眼钝挫伤;30、左眼视神经挫伤。住院90天,花医疗费132577元。经协商医疗费由被告垫付。2014年10月20日,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4)临鉴字第1675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8级。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后续治疗费计348045.04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张滩派出所会议记录和询问笔录,证明原告因受伤和被告协议不成发生纠纷,张滩派出所处理过。3、原告在安康市中医医院治疗住院证明及病历资料,证明原告受伤情况。4、鉴定费票、打印费票据三张,证明原告花费1140元。5、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1675号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伤残程度为八级。6、2013年8月17日原告与陈振兴签订的《租房合同》,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被告辩称,原告是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工人,在单位安排的工地施工中受伤,因此,原告以健康权纠纷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施工中不按规范作业,不注意自身安全防范造成事故,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是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民标准,误工、伙食补助过高。二次手术费用未产生,应另行主张。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机动车报案记录,证明事故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额内承担责任。2、张滩派出所会议记录和询问笔录,原告因受伤和被告协议不成发生纠纷张滩派出所处理过。3、出院证明,证明原告已治愈。4、原告户籍证明,证明原告是农村户口。5、医疗费票据复印件,证明被告垫付医疗费共计151874元。6、收条复印件,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计23435.7元。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被告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故对原、被告提供的上列证据依法予以采信;证据5,被告认为应按道路交通事故标准,因本案不是在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故应适用工伤标准;证据6,经审查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对其真实性原告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因本案未认定为交通事故,所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2、3、4、5、6,对其真实性原告无异议,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案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日,原告经包工头晏良军安排,到安康市花园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安运司保修厂工地干活,每天工资120元。2014年5月22日下午3时许,原告在用绳索手动牵引被告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混凝土泵车输送管道进行施工时,输送混凝土泵车突然加压,导致原告手中牵引的管道瞬间失控,气泵中巨大气压将原告冲击致伤,致原告面部及口腔大量出血,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双耳混合型耳聋(中度);2、右侧上颌骨LefortⅡ型骨折;3、左侧颌骨骨折;4、上颌骨正中失状骨折;5、左侧髁状突基部骨折半脱位;6、右侧髁状突基部骨折半脱位;7、右侧下颌骨体部分开放性粉碎性骨折;8、左侧颧骨颧弓骨折;9、左侧眶上壁、眶外侧壁、眶内侧壁骨折;10、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11、右侧上颌骨牙槽突骨折;12、11、13根折、22、21、12、14、15、16、17全脱位;13、筛窦、额窦骨折;14、下唇毁损伤;15、腭部黏膜贯通伤;16、右侧下颌前庭沟挫裂伤;17、右侧口底黏膜撕裂伤;18、舌腹部挫裂伤;19、亥部贯通伤;20、右锁骨骨折;21、肝脏低密度影待查、肝脏挫伤?肝脏占位?22、胸部闭合性挫伤、肺挫伤?23、双侧肺大疱;24、外伤性血气胸?25、四叠体池右侧缘低密度影待查;26、环枢关节脱位待排;27、颈脊髓损伤待排;28、右侧茎突骨折;29、左眼钝挫伤;30、左眼视神经挫伤。原告住院90天,花医疗费151874元,该医疗费由被告垫付,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计23435.7元。2014年10月20日,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4)临鉴字第1675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8级。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48045.04元。另查明,原告2013年8月17日起在金州康城A1号楼1201号租住至今。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在安康市花园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安运司保修厂工地务工,被告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工地送混凝土灰浆,施工中,原告牵引泵车输送混凝土管道,泵车突然加压气泵中巨大气压冲击将原告致伤,对此损害事实,原告虽当庭陈述是本人在休息时被致伤,因原告签字的诉状中、病历首页均记载原告是施工中受伤,故对原告在施工中受伤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受伤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单位员工工作中使用高压泵车,属高度危险作业,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加压,致气压冲击将原告致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80%责任;原告汪某某在施工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应负次要责任,即承担20%责任。原告汪某某主张赔偿的项目中,残疾赔偿金部分,被告辩解原告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因本案原告虽户籍登记在农村,但在城区居住务工满一年以上,以其在城区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按城镇标准赔偿,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不予以采纳;交通费原告未提供证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原告以健康权纠纷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解,因原告汪某某与安康市花园建筑有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施工中受伤,应以工伤主张赔偿,诉讼中已经告知原告,原告仍坚持以健康权纠纷起诉,依法予以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汪某某在提供劳务中受到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321662.04元(见清单),被告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0%责任,即由被告向原告赔偿257329.6元(已付175309.7元);原告汪某某承担20%责任,即自己负担64332.41元。二、由被告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汪某某精神抚慰金6000元。上述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2元,由原告负担1330元、被告负担3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宝江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珊赔偿清单1、医疗费151874.04元。2、误工费120元/天×150天=18000元。3、护理费120元/天×90天=108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90天=2700元。5、伤残赔偿金22858元/年×20年×30%=137148元。6、鉴定费900元。7、病历复印费240元。8、精神抚慰金6000元。合计:327662.04元。被告垫付175309.7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