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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鸿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燕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鸿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鸿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地道桥南6号。被执行��王燕萍,无业。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鸿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燕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1344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燕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东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