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496号原告游某某,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游小斌,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某,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自愿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何亦鹏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艳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