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刑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开如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开如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资刑执字第653号罪犯张开如,女,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德阳市,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5日作出(2001)绵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开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211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0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2007年4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刑期从2007年4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09年1月16日减刑1年6个月;2010年9月27日减刑1年3个月;2011年12月26日减刑1年3个月;2013年4月2日减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刑期至2019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张开如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开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开如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该犯于2014年1月1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26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综合考核累计得分205.95分。附带民事赔偿没有履行,但出具了家庭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开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开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