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莫政霞与邓秋林、申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政霞,邓秋林,申仲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二初字第125号原告莫政霞,女,1985年2月2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被告邓秋林,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被告申仲华,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政霞与被告邓秋林、申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杨 蓉人民陪审员 王尚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艺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四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