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调确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洪七、龚建彬、金堂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洪七,龚建彬,成都市金堂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244号申请人刘洪七,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刘小利,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龚建彬,男,汉族,1973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张锐,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堂县。申请人成都市金堂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华。委托代理人张锐,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堂县。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住四川省金堂县。负责人孙彬。委托代理人刘丁慧,女,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人刘洪七、龚建彬、金堂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4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川保协调(2015)27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洪七、龚建彬、金堂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达成的编号(2015)27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