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佟连江诉被告潘智超、龚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连江,潘智超,龚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436号原告佟连江,男,住址辽中县。被告潘智超,男,住址辽中县。被告龚丽丽,女,住址辽中县。原告佟连江诉被告潘智超、龚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连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秀丽代理审判员 赵晓威人民陪审员 彭洁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