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卜文焕诉被告吕纯海、吕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文焕,吕纯海,吕大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0740号原告:卜文焕,男,汉族,住址沈阳市。被告:吕纯海,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吕秀丽,女,汉族,住址沈阳市。被告:吕大为,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原告卜文焕诉被告吕纯海、吕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宝伟担任审判长(主审),与人民陪审员杨颖、陈许多杨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文焕、被告吕纯海委托代理人吕秀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大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居住在沈阳市于洪区黑山路5-2号231室,原告居住在沈阳市于洪区黑山路5-2号221室。2014年12月14日,原告回到家中,发现自家居住房屋屋顶漏水,屋内被水浸泡,天花板、墙面有流水痕迹,且电视背景墙墙皮脱落,部分家具被泡,还有家电等财物受损,经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到楼上被告房屋检查后确认,上述损失情况系由楼上被告家房屋内暖气出现沙眼而漏水所致。原告找二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现原告来院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漏水导致的原告房屋装修损失140000元;电视损坏损失人民币5000元、吊灯损坏损失500元、家具损失2000元;地板损失1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吕纯海辩称:漏水房子是吕大为在那居住,当天漏水时暖气加压,有可能是压力大了,暖气片安装二年多,出现沙眼漏水状态,等吕大为回去时,原告通知其把阀门关了,后通知我家里其他人,我妹夫找到原告协商同意赔偿,但价格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我母亲也去找过原告,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吕大为未出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卜文焕与被告吕纯海系楼上下邻居。2014年12月14日,被告吕纯海所有的位于原告楼上的房屋漏水,致被告墙面等财产受损。经评估,财产损失为4396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000元。原告的索尼牌电视机,经维修部门检测,未进水,可以使用,原告支付检测费120元。另查,被告吕大为在原告楼上的房屋内居住。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评估报告、发票等证据在卷,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受侵害后,应受到赔偿。被告作为原告的楼上邻居,因被告房屋漏水,致原告财产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财产损失部分,已经相关机构,对损失时进了评估,确定损失数额为4396元,原告为此支付了2000元评估费,被告应予赔偿。对于索尼电视机检测费用,由于未检测出进水,电视机能正常使用,该检测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吕纯海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吕大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吕大为只是在房屋内居住,被告吕纯海房屋漏水,与被告吕大为居住没有因果关系,故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纯海给付原告卜文焕财产损失4396元、评估费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卜文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吕纯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吕纯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宝伟人民陪审员 杨 颖人民陪审员 陈许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