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四川成高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康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成高电气有限公司,重庆康禾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740号原告四川成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顺中街14号1层,组织机构代码05219415-0。法定代表人李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德勇,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康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龙山一路5号扬子江商务中心1712。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成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康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成高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康禾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成高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成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0元,本院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四川成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锦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