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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诉被告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吕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续某,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运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洁丽审 判 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杨开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