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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罗卫平、罗明宪、兰晓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卫平,罗明宪,兰晓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780号申请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金安大道二段208号市招办三楼。法定代表人段治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占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罗卫平,男,生于1978年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申请人罗明宪,男,生于1954年7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兰晓琼,女,生于1957年6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罗卫平未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挪用款项,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金额以1300000元为限,并提供了其所有的车牌号川X……5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3,发动机号:A……0)以及案外人蒋朝瑞所有的车牌号川X……3客车(车辆识别代号:W……0,发动机号:M……0)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当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川X……5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3,发动机号:A……0)以及案外人蒋朝瑞所有的车牌号川X……3客车(车辆识别代号:W……0,发动机号:M……0)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秋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