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海军诉被告大同市华诚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军,大同市华诚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520号原告海军,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华诚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五里店村。法定代表人刘二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军诉被告大同市华诚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同市华诚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以其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操场城街XXX号X号楼-X层X区建筑面积为882.93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同市华诚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素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