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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台民二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齐长林与周海龙、鞍山市浪漫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辽宁万豪平安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长林,周海龙,鞍山市浪漫假日旅行有限公司,辽宁万豪平安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台民二初字第00223号原告:齐长林,男。委托代理人:安素琴,女。被告:周海龙,男.被告:鞍山市浪漫假日旅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龙泽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高永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辽宁万豪平安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77号。法定代表人:马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勇,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1号3楼。负责人:宫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召伟,男,身份号码:211382198605284614,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北炉乡何杖子村大洼组0256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朱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瑛,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长林诉被告周海龙、鞍山市浪漫假日旅行有限公司、被告辽宁万豪平安客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健康权一案中,原告齐长林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齐长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6元减半收取原告齐长林承担1693元。审 判 长  陈 昊人民陪审员  栾枢杰人民陪审员  李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