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562号原告王某甲,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改,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留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乙,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石青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