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台州市金兴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临海市新派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金兴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临海市新派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348号原告:台州市金兴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兴。委托代理人:陈智。被告:临海市新派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俊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金兴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新派眼镜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43元,减半收取621.50元,由原告台州市金兴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丹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