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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与张某、邓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张某,邓某,蔡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400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蔡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张某。被告邓某。被告蔡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与被告张某、邓某、蔡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邓某、蔡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某、邓某、蔡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9元,由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邱建忠审 判 员  常成伟人民陪审员  王延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