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宋万昌与宋在喜帐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万昌,宋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75号申请人宋万昌,男,汉族,1942年9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宋在喜,男,汉族,1961年9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民二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在喜的6229***************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 张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