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阮成铭申请宣告阮传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36号申请人:阮成铭,男,1938年3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汪绍文,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人:阮传亚,男,1972年9月28日生。申请人阮成铭要求宣告阮传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阮传亚,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营房后街24号6楼2号。被申请人阮传亚系申请人阮成铭之次子。现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1992年受刺激后精神失常,至今无生活自理能力亦无表达能力。现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均认为被申请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被申请人无行为能力。同时,申请人表示愿意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近亲属均无异议。2015年8月28日,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针对被申请人病情作出武精医鉴字(2015)083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为:阮传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阮传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阮成铭为阮传亚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烈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