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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6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74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