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大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来顺与张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来顺,张军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杨来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军亮,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来顺与被告张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来顺撤回对被告张军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杨来顺负担。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宗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