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36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加旺与胡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旺,胡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693-1号原告李加旺,男,汉族,1975年7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李忠安、谢玉萍,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鹤,女,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李加旺与被告胡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晞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审 判 员 蔡 乾人民陪审员 苏文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