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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6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加旺与胡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旺,胡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693-1号原告李加旺,男,汉族,1975年7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李忠安、谢玉萍,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鹤,女,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李加旺与被告胡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晞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审 判 员  蔡 乾人民陪审员  苏文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