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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会娜与刘广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郏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刘某某于1998年相识,并于同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女儿刘佳怡,现年10岁,生育儿子刘帅豪,现年8岁。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后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请求:1、依法判令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2、婚生女儿刘佳怡、儿子刘帅豪由王某某抚养,刘某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3、共同所建二层楼房东边两间上下归王某某所有。被告刘某某辩称,王某某所诉不完全属实,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刘某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6月3日生育女儿刘小雨,2007年10月8日生育儿子刘帅豪,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王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刘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王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某某与刘某某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两个子女,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王某某亦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王某某请求与刘某某离婚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小霞审 判 员  马晓沛人民陪审员  王付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红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