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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木法与被告何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木法,何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920号原告黄木法,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傅永涛,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宏财,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伟明,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木法与被告何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匡自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石崇,人民陪审员彭求卿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三莲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永涛、何宏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木法承担。审 判 长  匡自力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