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492号原告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经理。被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后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60元,由原告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叙瑺人民陪审员 何正国人民陪审员 张 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