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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492号原告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经理。被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后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60元,由原告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叙瑺人民陪审员  何正国人民陪审员  张 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