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1075号原告罗某某,女,1993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江家集镇。被告吴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江家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怀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