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垦胜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胜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通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周建山,郑华军,周建安,孙文学,赵宝帅,寇德星,周乃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胜商初字第244号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垦利县中兴路187号。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被告:胜利油田胜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莒州路17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山,经理。被告:东营市通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黄河路汽车交易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郑华军,经理。被告:周建山。被告:郑华军。被告:周建安。被告:孙文学。被告:赵宝帅。被告:寇德星。被告:周乃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通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周建山、郑华军、周建安、孙文学、赵宝帅、寇德星、周乃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向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