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鸿良诉洛阳市集美城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良,洛阳市集美城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李鸿良,男,1976年4月2日生。被告:洛阳市集美城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鸿良诉被告洛阳市集美城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鸿良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鸿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鸿良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民人民陪审员 李艳红人民陪审员 牛菲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棕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