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燕乃文、许兰香等与马安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86-1号申请执行人燕乃文。申请执行人许兰香。申请执行人燕海英。申请执行人燕兴晨。法定代理人燕海英(系原告燕兴晨之母),基本情况同上。被执行人马安伟,东营伟胜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燕乃文、许兰香、燕海英、燕兴晨与马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安伟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8000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光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