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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传聚、刘传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传聚,刘传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654号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征,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村支行副行长。被告:刘传聚,农民。被告:刘传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传聚、刘传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传聚、刘传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振中、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绍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