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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何晓燕与刘凯、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燕,刘凯,李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267-3号原告何晓燕,女,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刘凯,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被告李海燕,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原告何晓燕与被告刘凯、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晓燕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晓燕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何晓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20元,减半收取4710元,保全费3370元,共计8080元,原告何晓燕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朱明华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喻朝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美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