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水商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常州山鹰纸业纸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海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山鹰纸业纸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海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水商初字第00059号原告常州山鹰纸业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殿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皖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XX,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海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勤丰村委丰城村153号。法定代表人蒋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山鹰纸业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海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山鹰纸业纸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海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常州山鹰纸业纸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山鹰纸业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山鹰纸业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照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