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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夏美霞与李多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美霞,李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297-2号申请执行人:夏美霞。委托代理人:陈定恕,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多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夏美霞与被执行人李多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5454元,执行费7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案款16186元,被执行人主动交纳案款30000元,已全部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孙 宁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