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万立志与李国芳、刘永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立志,李国芳,刘永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161号原告:万立志,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国芳,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永道,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立志与被告李国芳、刘永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立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负担129元,本院减收129元。审 判 长 王 刚代理审判员 颉金顺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