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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万立志与李国芳、刘永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立志,李国芳,刘永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161号原告:万立志,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国芳,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永道,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立志与被告李国芳、刘永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立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负担129元,本院减收129元。审 判 长  王 刚代理审判员  颉金顺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