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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某1、邹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邹某1,刘某1,兰某1,焦某1,高某1,王某1,王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8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199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1之父)法定代理人唐某,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1之母)委托代理人王俊祥,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1,男,200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法定代理人邹某2,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邹某1之父)法定代理人刘某2,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邹某1之母)委托代理人皮景明,沧县汪家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男,200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法定代理人刘某3,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某1之父)法定代理人何某,女,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某1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某1,男,200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法定代理人兰某2,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兰某1之父)法定代理人王某3,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兰某1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1,男,199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法定代理人焦某2,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焦某1之父)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焦某1之母)委托代理人刘剑、韩乾乾,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1,男,200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法定代理人高某2,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高某1之父)法定代理人王某4,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高某1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男,200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法定代理人王某5,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1之父)法定代理人焦某3,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1之母)委托代理人刘剑、韩乾乾,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男,200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法定代理人王某6,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2之父)法定代理人李某3,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2之母)上诉人李某1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1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强审判员 穆庆伟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