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雪松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西支行、鞍山市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松,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西支行,鞍山市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681号原告:李雪松,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被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西支行。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迟家伟,该行行长。被告:鞍山市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松诉被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西支行、鞍山市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雪松负担。审判员 : 李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玉旸 来自: